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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办高雅 不料却违法

1999-09-1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吴月 我有话说

受到关注的北京红地艺术中心上诉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处罚一案引发企业疑问:出资出力搞高雅艺术演出也要受罚?今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使这一问题有了答案。

去年2月14日,红地艺术中心在海淀剧院主办了一场名为“送你一支玫瑰花”的中外情歌音乐会。但演出当日由于部分曲目与广告宣传不符,引起观众的强烈不满。红地中心负责人当即宣布可以退票。该场演出已售出票款总额为45880元,剧院扣除了7000元场租费,红地中心退还观众票款28510元,剩余票款10370元。市文化局在事后进行的执行检查中发现,主办该演出活动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遂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对红地中心作出没收剩余票款10370元,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红地中心始终想不通,出资出力办高雅艺术音乐会应受到鼓励和扶持,本身并非故意违法,为何受到如此处罚?于是该中心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被一、二审法院先后驳回。

有关部门认为,为繁荣文化事业,国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演出活动,包括营业性演出,但这一活动不能无序地进行,政府有关部门为此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只有取得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此类活动。在此希望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有关的各种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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